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鄂托克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,鄂尔多斯市西部,东经106°41′-108°54′,北纬38°18′-40°11′之间。东邻杭锦旗,西连宁夏陶乐县并隔黄河与石嘴山市和阿拉善盟相望,南接乌审旗和鄂托克前旗,西北界乌海市。全旗南北长209千米,东西宽188千米,总面积20064平方千米,总人口9万人(2004年)。旗人民政府驻乌兰镇。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,日照丰富,四季分明,无霜期短,降水少,蒸发量大。年日照时数3000小时左右,年平均气温6.4℃左右,年降水量为250毫米左右,年蒸发量3000毫米左右,降水主要集中在7—9月份,无霜期122天左右。